國管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關于開展2023-2024年節約型公共機構
示范單位創建和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的通知
國管節能〔2023〕2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山西省能源局、廣東省能源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33號)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的通知》(國管節能〔2021〕195號)有關要求,推動公共機構綠色低碳發展,促進公共機構在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上作表率,切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國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開展2023-2024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和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2023至2024年,在全國創建2000家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
(二)2024年底前,在全國遴選出200家能效領跑者。
二、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
申請創建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的公共機構(以下稱創建對象)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等,合署辦公的公共機構由節能工作責任主體牽頭統一申請創建,創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評申報。符合條件的創建對象可以自愿申報參加創建,編制切實可行的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實施方案,填寫創建備案表,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匯總。
(二)確定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組織對本地區創建對象申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按照分配名額的1.1倍確定創建名單,于2023年12月底前將《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匯總表》和《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備案表》報送國管局。
(三)組織實施。列入創建名單的創建對象應當積極落實各項創建任務,確保創建的質量和進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加強對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的指導和推動,于2024年9月底前組織創建單位按照創建實施方案完成創建工作。
(四)評價驗收。2024年10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根據《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附件1),通過資料評審、實地勘驗等方式,組織完成對本地區創建對象的初審評估,嚴格按照分配名額,從達標單位中擇優確定通過名單,評估結果經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本地區創建工作總結和評估通過單位名單、創建報告、宣傳資料一并報送國管局匯總。2024年12月底前,國管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成立評價驗收工作組,通過全面審核資料、隨機實地勘驗等方式,對各地區初審評估通過的創建對象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五)發布名單。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名單,經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國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名單。
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創建工作應按照程序開展自評申報、名單審定、組織實施、初審評估,國管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進行評估驗收。
三、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復核
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獲得命名的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每5年開展一次復核,復核通過的單位保留命名,復核未通過且3個月內整改仍無法通過的、無故不開展自評的單位取消命名。復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評。已達到復核時限的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應當對照《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附件1),對命名獲得期內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自評報告,并于2024年9月底前,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匯總。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因機構、建筑面積或設備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復核結果的,應當報國管局同意后,穩定運行1年后進行復核。
(二)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組織對本地區應進行復核的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的自評情況進行審核,提出資格保留或者取消的意見,審核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于2024年10月底前,報送國管局匯總。
(三)抽查。國管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工作實際,采取以材料審核、實地勘驗相結合等方式,對各地區審核結果進行隨機抽查,公布復核結果。
中央國家機關本級達到復核時限應按程序開展自評,國管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進行審核與抽查。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公共機構達到復核時限應按照程序開展自評,各部門進行審核,國管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開展抽查,公布復核結果。
四、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遴選
(一)遴選方法。按照“同類可比、優中選優”的原則,在已獲得“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稱號的公共機構中,按照省級機關、市級及以下機關、高等學校、中小學校、醫院、其他共6個類別進行遴選,每個省(區、市)每個類別遴選出1家能效領跑者。
(二)遴選流程及時間安排。2024年10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按照《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附件1)對已獲得“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稱號的公共機構進行遴選,形成本地區能效領跑者推薦名單,將《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推薦表》及單位節能工作案例材料報送國管局。2024年12月底前,國管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各地區對推薦單位進行驗收。
(三)發布名單。國管局在官方網站對遴選出的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單位,由國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名單。能效領跑者稱號有效期為三年。
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應按照程序開展遴選、推薦,國管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進行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聚焦綠色低碳發展目標。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內容應當聚焦綠色低碳發展的目標,主要包括提升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完善管理制度機制,以及開展綠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替代、節水護水、生活垃圾分類、反食品浪費、綠色辦公、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導等綠色低碳轉型行動。
(二)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因地制宜采取適當方式對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給予激勵,對先進經驗和做法進行宣傳推廣。獲得命名的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在各級各類公共機構的引領表率和示范帶動作用,開展宣傳培訓教育,擴大影響力和輻射范圍。
(三)嚴格遵守創建紀律。申請創建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的創建對象,應當加強自身管理,切實提升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力戒脫離實際、為創建而創建等形式主義。對在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取消創建資格。
國管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23年11月8日
(來源:國管局網站)